燒在壇上 | 與神和好 | 贖罪 | 贖罪+與人和好 |
---|---|---|---|
動物 | 燔祭、平安祭 | 贖罪祭 | 贖愆祭+賠償 |
素物 | 素祭 | 贖罪祭 | 贖愆祭+賠償 |
五 祭 |
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禮儀 |
祭品(燒在壇上) |
內容/目的 |
歸神部份 |
給祭司部份 |
回獻祭者部份 |
||||||||||||||||||||||
(必須的燔祭和自願的素祭是以祭品分類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燔祭 |
公牛、公綿羊、公山羊、或公鳥(貧窮人:獻斑鳩、或雛鴿)沒有殘疾 |
燔:指上升之物,耶和華應得的份(是必須的);專一向神的表現;全然委身和奉獻 |
全部燒給神 |
祭牲的皮 (可以賣出) |
沒有 |
||||||||||||||||||||||
素祭 |
禾穗子、細麵、或無酵餅(細麵餅、或薄餅),和橄欖油、用鹽調和、加上乳香;不可有酵或蜜;連(澆酒在地上)奠祭一起和燔祭及平安祭同獻 |
素祭:含有禮物和貢物意味(是甘心自願的);回應神的恩典和供應;專一向神的表現忠貞與感恩 |
|
|
沒有 利2; 6:14-23 |
||||||||||||||||||||||
(平安祭、贖罪祭和贖愆祭是以祭的作用分類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平安祭 |
牛羊群中的、或山羊;(不能用鳥類)沒有殘疾;公母也可以。利3:1,6,12; 為感謝獻平安祭才是連「素物」同獻。 利7:11-34 |
平安:和好與福祉,感恩和相交 (其中有相交的聚餐);三種平安祭:有原因的為感謝(感謝祭)、為還願(還願祭),或是,還有沒有原因甘心擺上的(甘心祭) |
燒上所有脂油(蓋在內臟上的脂油、整肥尾巴、兩個腰子、和肝上的網子) |
|
|
||||||||||||||||||||||
贖罪祭 |
|
一般誤犯的罪;向神認罪求赦免;潔淨污穢
明知故犯獻贖罪祭無效 |
燒上脂油的部份 (蓋在內臟上的脂油、整肥尾巴、兩個腰子、和肝上的網子)
|
|
沒有(其餘棄掉)燒在營外 利4; 5:1-13; |
||||||||||||||||||||||
贖愆祭 |
母羊或羊羔或山羊、付擔不起的獻2隻班鳩或2隻雛鴿,血要彈在壇旁 |
‧間接愆生的罪:無作見證、觸摸另人的污穢、冒失發誓、虧欠神的供物 |
燒上脂油的部份(蓋在內臟上的脂油、整肥尾巴、兩個腰子、 和肝上的網子) |
其餘部份 (要在聖處吃) |
沒有 |
全數分配 | 屬於自己 | 歸主為聖 |
地上所有 | 十分九 | 十分一 |
人要贖回 | 再加20% | |
牛羊牲口 | 前九隻 |
第十隻, 不可更換 |
供物處理 | 賜給利未人(民18:21) | |
遺規 | = 奪神之物(瑪3:8) | |
現今 我們應用 |
收入 90% |
收入10%, 不是用剩 |
目的 |
為要使我們 把神放在心上(太6:21) |